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