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劉慧香 被告 張愈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92號),經原告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曾鈴媖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