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秘密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妨害秘密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秘密│強制性交│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6日│105年4月26日│104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少連偵│││19430號│19430號│字第3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106年度侵上訴字│107年度訴字第259││實││第120號│第120號│7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7年12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59││決││第120號│1922號│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8年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5649號(編號1至│9673號(編號1至2│4103號│││2號應執行有期徒│號應執行有期徒刑││││刑4年6月)│4年6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