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國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108年度執聲字第808號卷第11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合併處罰。從而,前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前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國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0號│103年度訴字第1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3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0號│103年度訴字第1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075號│103年度執字第11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