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陳佳玲 被告 董佳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