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938號債權人新北市泰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德宏 代理人 翁國楨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方志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聲請依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調整隨同調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依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調整隨同調整利率部分,按浮動計息僅有分期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若債務人遲延給付,所有債務既已屆期,即無浮動計息之問題,再者,支付命令係為一定數量為標的,浮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故債權人浮動計息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