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 柯富元 上開聲請人因被告 柯陳幸佳 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即本院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一八號),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㈠按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案件於第一
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告訴人並無聲請法院為扣押處分或為證據保全之權限,故告訴人所提本件聲請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依職權扣押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本院依職權審酌認為無扣押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之理由:
⑴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下列之物沒收之:一
、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舊刑法)所載因犯罪所得之物,按照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則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亦著有二十一年上字第五八九號判例要旨可參,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得為扣押之物,當僅限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得沒收之物,除違禁物以外之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則基於保障第三人之財產權之考慮,若第三人在法律上得對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主張權利者,法院即不得宣告沒收,亦無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扣押之。
⑵本案被告柯陳幸佳係因於其夫 柯德勝 身亡後,明知其為柯德
勝在臺灣遺產之納稅義務人之一,然為圖逃避鉅額遺產稅,竟委託不知情之代書,偽以柯德勝之名義,填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贈與稅申報書與稅案件申報委任書等私文書,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該等不動產不列入贈與總額財產,復偽以柯德勝名義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建成地政事務所申請上開土地移轉登記等案件,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同法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相關起訴書及卷證資料在卷可參,而以前開被告柯陳幸佳所涉偽造文書及逃漏稅捐案件之內容分析,被告柯陳幸佳是否涉犯上開犯行之相關證據,應僅限於與被告柯陳幸佳是否明知柯德勝死亡、是否有指示他人辦理相關贈與稅申報程序及土地過戶程序之有關證據,至於如附表所示之九筆土地本身並無湮滅之可能,且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事後所有權之變動,亦無影響被告柯陳幸佳是否涉犯本案犯罪之認定,實難認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可為證據之物。另如附表所示之九筆土地,非屬違禁物,甚為明確,而依據聲請人之主張其復屬法律上得對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主張權利之人,且依據起訴書之記載,身為柯德勝遺產繼承人之人亦非僅聲請人一人,故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即無從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綜前所述,如附表所示之九筆土地本身既非屬本案可認定被告柯陳幸佳犯罪與否有關之證據,且亦非屬本院得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依職權扣押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
㈢至於聲請狀另敘及本院一百年度聲字第三四九四號裁定是否
違法及被告柯陳幸佳或將移轉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與他人而影響聲請人權益部分,就本院一百年度聲字第三四九四號裁定是否為違法一節,並非本院所得審酌,而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之所有權可否移轉或應如何移轉,事涉聲請人與被告柯陳幸佳間之民事糾紛,亦非本院所得審究,聲請人若欲保障其自身權益,可逕循民事訴訟及假扣押程序以達目的,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一│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0地號土地│├──┼───────────────────┤│二│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0-1地號土地│├──┼───────────────────┤│三│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3地號土地│├──┼───────────────────┤│四│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4地號土地│├──┼───────────────────┤│五│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5地號土地│├──┼───────────────────┤│六│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5-1地號土地│├──┼───────────────────┤│七│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6地號土地│├──┼───────────────────┤│八│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6-1地號土地│├──┼───────────────────┤│九│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6-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