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黃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
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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