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陳藍瑋 即 簡齡琴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文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