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十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德昇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
陳培芬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等三人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等罪嫌情節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