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再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小上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代理人丙○○再審被告空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空軍總司令部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折合銀元壹萬肆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潘快~B法官李芳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許水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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