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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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原告創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周敬恆
丁○○被告寶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富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寶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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