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44號分割共有物案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
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調解 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就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共有之土地,同意分
割如附件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位置
面積,A部分三十平方公尺分割由聲請人乙○○○所有,B
部分十八平方公尺分割由相對人甲○○所有。
二、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捌拾元整,給付方式
: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