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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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訴人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欉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8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