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訴訟代理人 邵正興 檢察事務官被告鄭亦程訴訟代理人吳天富律師被告劉品文
劉鵬飛 杜名傑 吳政縣 ○○○市○區○○○街○○號 劉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妨害自由案件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6月25日裁定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告鄭亦程等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妨害自由案件提起之上訴,已經最高法院於107年9月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