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告 梁誌益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 黃德聖 律師被告泉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詠 湶參加訴訟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杲中興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王鴻松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興亞營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泉興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詠泉 」,應更正為「 陳詠湶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電腦造字繕打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