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債權人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厚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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