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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