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夢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夢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夢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7所示之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編號2至6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之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凌浚兼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有期徒刑3年8│有期徒刑7年4││││月(共3罪)│月(共4罪)│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4│102年9月19日│102年9月30日│102年8月5日│││日│102年9月5日│102年9月3日│││││102年10月5日│102年9月7日││││││102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同左│同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第389號│第2360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法院│花蓮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原東│103年度上訴│同左│同左││││簡字第5號│字第108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11日│103年12月10│同左│同左│││││日│││├───┼────┼──────┼──────┼──────┼──────┤││法院│臺灣臺東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法院│花蓮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原東│103年度上訴│同左│同左││││簡字第5號│字第108號││││├────┼──────┼──────┼──────┼──────┤││確定日期│103年8月6日│104年1月15日│同左│同左│├───┴────┼──────┴──────┴──────┴──────┤│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為9年4月│└────────┴───────────────────────────┘┌────────┬──────┬──────┬──────┬──────┐│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持有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10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3日│102年9月24日│102年10月24│103年7月16日│││││至同年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東地方│同左│同左│臺灣臺東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103年度毒偵│││第2360號│││字第3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臺灣臺東地方││││花蓮分院│││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同左│同左│104年度原東││││字第108號│││簡字第6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10│同左│同左│104年2月6日││││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臺灣臺東地方││││花蓮分院│││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同左│同左│104年度原東││││字第108號│││簡字第6號││├────┼──────┼──────┼──────┼──────┤││確定日期│104年1月15日│同左│同左│104年3月28日│├───┴────┼──────┴──────┴──────┼──────┤│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為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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