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640號
原   告  楊乃怡
訴訟代理人  蔡芷綾
被   告  黃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
用,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
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10月8日前
某日,在臺北市○○○路上某郵局內,透過郵寄方式,將其
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
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
提供上開2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匯入款項之用。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於105年10月8日17時14分許,佯為讀冊時代網路購書平
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謊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分別於同日18時25分許、同日18時45分許、同日18時
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莊
敬分行內及臺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超商內等地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9元、29,985元
、23,985元至被告上開大眾銀行帳戶內。原告因此受有損失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83,9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655號起訴書為證,被告
亦因上開幫助詐欺犯行經本院刑事庭於106年4月25日以10
6年度簡字第28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被告辯稱:伊也是被
詐騙的,詐騙集團拿被告的存摺去詐騙別人,伊也不認識詐
騙集團云云,尚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3,95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
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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