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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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欄第六行關於「(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欄第六行關於「(帳號0000000000000號)」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更正為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號)」部分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