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健鈞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被告呂諺筑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建鈞 、呂諺筑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建鈞、呂諺筑二人因共同涉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及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經本院認被告二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二罪均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此罪責之重,又係犯三次,倘日後判決罪刑確定,刑度非輕,被告二人主觀上逃亡之動機及可能性非低,尚難以具保或其他方法確保被告二人日後必定到庭接受審判,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故裁定於民國99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迄今。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均應自99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