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14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明鴻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明鴻最新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李明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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