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97、15026、15083、15274號),並經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679、306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景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景富明知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見將自己帳戶及金融卡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底某日,在臺北市昆陽捷運站,將其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許代書」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分別向如附表所示 李采倢 等人,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時、地、手法,使附表所示李采倢等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因而造成資金追查斷點,使國家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嗣因如附表所示李采倢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采倢、 李侑翰 、 汪昕暐 、范 渼琪 、 汪一帆 、 金美 玲、 劉美 香、 張麗珠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盧俞 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曾文 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史一航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李 御弘 訴由桃園市政府平鎮分局、 呂瑀涵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景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2頁、第174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0日營通字第1090016567號函附被告存款往來明細及客戶資料(偵字15083卷第199頁至第21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9年8月7日合金新湖字第1090002515號函附被告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3064卷第31頁至第36頁)附卷可佐。
被告對於其帳戶內將有非其個人款項進出,有所認知。換言之,雖然該等帳戶之戶名仍為被告,外觀上存匯入該等帳戶之款項係顯示由被告取得,但實際上存匯入該等帳戶之款項,最後乃是由身份不詳、實際掌控該等帳戶之人取得。如此,被害人遭詐騙而存、匯入之款項,在該實際掌控被告上開帳戶之人領取後,該犯罪所得實際去向,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不易查明,因而產生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綜上,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之說明: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一交付上開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藉此分別向附表所示告訴人,遂行數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四)刑之加重與減輕部分: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就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為年約31歲之成年人,工作經歷亦有10年餘應有相當之智識能力可判斷如將所有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他人將有用以為詐騙犯行之高度可能,卻猶交付之,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造成如附表所示全部告訴人損失金錢不少,並增加追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過往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另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惟無足夠經濟能力與全部告訴人和解,至今僅和告訴人 金美玲 達成和解。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因視網膜剝離視力極弱無法工作,家中經濟單靠母親支撐,未婚,無子女之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5頁、第205頁至第207頁),併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附此陳明。
(六)被告供稱其將上揭帳戶資料交付後,嗣後並未實際拿到任何報酬,且依卷存事證,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已因此實際受有報酬,或獲取任何利益,爰從被告有利之認定,本件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芷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爾文、林珮菁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單位:新台幣)┌─┬───┬──────┬────┬────┬────┬──────────────────┐│編│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入款項│相關證據││號│││││││├─┼───┼──────┼────┼────┼────┼──────────────────┤│1│李采倢│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華南│5000元│1.告訴人李采倢於警詢時之指述││││於不詳時間透│月4日22│銀行帳戶││(偵字11897卷一第119頁至第124頁)││││過交友軟體向│時5分許│││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佯稱下││││(偵字11897卷一第377頁)││││載「澳 門永利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皇宮」app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資博弈可賺錢││││(偵字11897卷一第393頁)││││ 云云 ,使告訴││││4.告訴人李采倢遭詐騙之過程截圖││││人李采倢陷於││││(偵字11897卷一第473頁至第493頁)││││錯誤│││││├─┼───┼──────┼────┼────┼────┼──────────────────┤│2│汪昕暐│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華南│3000元│1.告訴人汪昕暐於警詢時之指述││││於109年3月│月6日2│銀行帳戶││(偵字11897卷一第127頁至第129頁)││││5日透過交友│時15分許│││2.告訴人汪昕暐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軟體佯稱下載││││明細(偵字11897卷二第9到13頁)││││「澳門 永利皇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宮」app投資││││(偵字11897卷二第21頁)││││博弈保證獲利││││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局西園路派出所││││云云,致告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人汪昕暐陷於││││(偵字11897卷二第23頁)││││錯誤││││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11897卷二第71頁)│├─┼───┼──────┼────┼────┼────┼──────────────────┤│3│ 盧俞宣 │詐騙集團於│109年4│被告華南│104萬│1.告訴人盧俞宣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字││││109年3月中│月6日12│銀行帳戶│5000元、│15274卷第23頁至第29頁)││││透過交友軟體│時53分許││89萬元(│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佯稱下載「澳│、同日15││共193萬│偵字15274卷第97頁)││││門永利皇宮」│時32分許││5000元)│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app並下注可││││詐騙帳戶通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獲利云云,致││││15274卷第101頁)││││告訴人盧俞宣││││4.告訴人盧俞宣109年4月6日上海商業││││陷於錯誤││││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偵字15274││││││││卷第133頁)│├─┼───┼──────┼────┼────┼────┼──────────────────┤│4│金美玲│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華南│19萬元│1.告訴人金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述││││於109年4月│月6日14│銀行帳戶││(偵字11897卷一第149頁至第153頁)││││6日15時17分│時12分許│││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撥打電話佯││││(偵字11897卷二第135頁)││││稱告訴人金美││││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玲中了新台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00萬元,但││││(偵字11897卷二第137頁)││││須先繳交19萬││││4.告訴人金美玲109年4月6日華南商業││││元稅金方能獲││││銀行活期存款憑條、與詐欺集團成員通││││得獎金云云,││││話紀錄截圖(偵字11897卷二第141頁││││致告訴人金美││││至第147頁)││││玲陷於錯誤│││││├─┼───┼──────┼────┼────┼────┼──────────────────┤│5│ 曾文通 │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華南│3萬元、│1.告訴人曾文通於警詢時之指述││││於109年3月│月6日16│銀行帳戶│3萬元(│(偵字15083卷第17頁至第23頁)││││中旬透過交友│時21分許││共6萬元│2.告訴人曾文通109年4月6日台新銀行││││軟體佯稱「海│、23分許││)│交易明細表(偵字15274卷第126頁)││││鑫財富」投資││││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站投資平台││││(偵字15083卷第65頁)││││能獲利云云,││││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致告訴人曾文││││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陷於錯誤││││(偵字15083卷第89頁)│├─┼───┼──────┼────┼────┼────┼──────────────────┤│6│李侑翰│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合作│4萬5398│★以下告訴人之匯款證明後若特別標有「││││於109年3月│月5日16│金庫銀行│元│<交易明細編號>」均係指偵字3064卷││││中旬透過交友│時54分許│帳戶││第31頁至第36頁「被告合作金庫銀行歷││││軟體佯稱下載││││史交易明細」此份明細表內之編號★││││投資app「Me││││1.告訴人李侑翰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字││││taTrader4」││││15026卷第123頁至第126頁)││││投入資金即可││││2.告訴人李侑翰匯款證明<交易明細編號││││獲利云云,致││││15>(110偵3064卷第35頁)││││告訴人李侑翰││││3.告訴人李侑翰被詐騙之過程截圖(偵字││││陷於錯誤││││15026卷第139頁至第15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15026卷第155頁)││││││││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15026卷第167頁)│├─┼───┼──────┼────┼────┼────┼──────────────────┤│7│ 范渼琪 │詐欺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合作│5萬元、│1.告訴人范渼琪於警詢時之指述││││於109年3月│月6日9│金庫銀行│5萬元、│(偵字11897卷一第139頁至第145頁)││││15日佯稱可提│時48分許│帳戶│5萬元、│2.告訴人范渼琪109年4月6日合作金庫││││供下六合彩中│、同日10││5萬元、│銀行存款憑條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獎機會但需繳│時6分許││5萬元(│(偵字11897卷二第115頁至第119頁)││││交保證金云云│、同日10││共25萬元│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致告訴人范│時51分許││)│(偵字11897卷二第93頁)││││渼琪陷於錯誤│、同日11│││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時27分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月7││││││││日12時50││││││││分許││││├─┼───┼──────┼────┼────┼────┼──────────────────┤│8│汪一帆│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合作│4萬5800│1.告訴人汪一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字││││於109年3月│月6日15│金庫銀行│元│15026卷第169頁至第172頁)││││13日左右,透│時4分許│帳戶││2.告訴人汪一帆匯款證明<交易明細編號││││過交友軟體佯││││35>(偵字3064卷第35頁)││││稱於「MetaTr││││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der」app投││││偵字15026卷第185頁)││││資原油期貨買││││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賣可獲利云云││││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致告訴人汪││││字15026卷第187頁)││││一帆陷於錯誤│││││├─┼───┼──────┼────┼────┼────┼──────────────────┤│9│ 劉美香 │詐騙集團透過│109年4│被告合作│6萬元│1.告訴人劉美香於警詢時之指述││││臉書及LINE佯│月7日某│金庫銀行││(偵字11897卷一第157頁至第161頁)││││稱有投資機會│時│帳戶││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能獲利云云,││││(偵字11897卷二第159頁)││││致告訴人劉美││││3.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池南派出所受理││││香陷於錯誤││││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11897卷二第161頁)││││││││4.告訴人劉美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11897卷二第165頁)││││││││5.告訴人劉美香匯款證明<交易明細編號││││││││48>(偵字3064卷第35頁)│├─┼───┼──────┼────┼────┼────┼──────────────────┤│10│張麗珠│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合作│15萬1000│1.告訴人張麗珠於警詢時之指述││││於109年3月│月7日12│金庫銀行│元│(偵字15026卷第197頁至第201頁)││││25日透過臉書│時2分許│帳戶││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佯稱能提供香││││(偵字15026卷第205頁)││││港彩券內線消││││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息能獲利云云││││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致張麗珠陷││││(偵字15026卷第207頁)││││於錯誤││││4.告訴人張麗珠109年4月7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憑證(偵字15026卷第││││││││217頁)││││││││5.告訴人張麗珠遭詐騙之經過及LINE對話││││││││截圖(偵字15026卷第225頁至第229││││││││頁)│├─┼───┼──────┼────┼────┼────┼──────────────────┤│11│史一航│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合作│2萬元│1.告訴人史一航於109年6月11日警詢時││││於109年3月│月2日9│金庫銀行││之指述(偵字2679卷第9頁至第12頁)││││初透過交友軟│時04分許│帳戶││2.告訴人史一航郵局存摺明細<交易明細││││體佯稱於線上││││表編號5>(偵字2679卷第57頁)││││「PAT數字所││││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投資虛擬貨││││(偵字2679卷第43頁至第44頁)││││幣可獲利云云││││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致告訴人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一航陷入錯誤││││(偵字2679卷第45頁)││││││││5.告訴人史一航被詐騙之過程截圖(偵字││││││││2679卷第65頁至第103頁)│├─┼───┼──────┼────┼────┼────┼──────────────────┤│12│ 李御弘 │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合作│3萬元│1.告訴人李御弘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字││││於109年3月│月1日20│金庫銀行││3064卷第21頁至第23頁)││││17日透過交友│時16分許│帳戶││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軟體佯稱於線││││(偵字3064卷第25頁)││││上「PAT數字││││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資產交易平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投資虛擬貨││││(偵字3064卷第27頁)││││幣可獲利云云││││4.告訴人李御弘匯款證明<交易明細編號││││,致告訴人李││││2>(偵字3064卷第35頁)││││御弘陷於錯誤││││5.告訴人李御弘109年4月1日玉山銀行││││││││匯款明細表(偵字3064卷第55頁)││││││││6.告訴人李御弘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偵字3064卷第57頁至第63頁)│├─┼───┼──────┼────┼────┼────┼──────────────────┤│13│呂瑀涵│詐騙集團成員│109年4│被告合作│4萬4500│1.告訴人呂瑀涵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字││││於109年3月│月6日某│金庫銀行│元│18684卷第43頁至第48頁)││││22日透過交友│時(原起│帳戶││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軟體佯稱下載│訴書記載│││偵字18684卷第39頁至第40頁)││││「FDI國際」│為109年│││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app並下注博│4月7日│││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偵字││││弈可獲利云云│2時55分│││18684卷第57頁)││││,致告訴人呂│然此係因│││4.告訴人呂瑀涵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瑀涵陷於錯誤│跨日帳務│││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字18684│││││導致之落│││卷第65頁至第67頁)│││││ 差特 此說│││5.告訴人呂瑀涵所提供遭詐過程對話紀錄│││││明與更正│││截圖數幀(偵字18684卷第77頁至第│││││)│││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