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更一字第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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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更一字第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更一字第3號原告 戴宇龍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4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8250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
9年度交字第120號判決原處分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交上字第316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4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8250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駕駛6380-LS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9年3月14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前,因「違反處罰條例,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製單舉發,有北市警交字第AFV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稽(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58頁),嗣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以原處分對原告為裁罰,原告於109年4月29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伊駕駛系爭車輛,於109年3月14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一開始即配合舉發員警將系爭車輛停在路邊,並將身分證交給舉發員警,何來拒絕停車。嗣伊與舉發員警在路邊各執一詞,整個過程長達13分以上,這樣怎麼會是逃逸;況一開始員警請伊出示身分證,並沒有說目的,伊認為程序有瑕疵,所以將證件拿回來,當伊準備開車離去時,員警對伊說不服取締稽查逃逸,伊一聽到逃逸,就把車停下來,因為伊根本沒有想要逃逸,在各執一詞過程中,他有說伊有事可以先離開,沒有明確跟伊說「若沒有出示身分證而離開就構成不服取締」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本案經舉發機關查復: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間,停放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前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經舉發員警當場攔停,惟原告未配合接受稽查而逕自駛離,員警即依所見違規事實,並查對車輛顏色、車號無訛後,依法舉發「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及「違反處罰條例,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2項違規。經執勤員警稽查過程暨檢視值勤影像所示,系爭車輛係停放於案址繪有公車停靠區標線範圍內,執勤員警遂於案址攔停,過程中員警明確告知違規事由並要求出示證件,惟原告即將其身分證搶回,復經員警多次要求原告出示身分證,惟原告拒絕出示,並於員警尚未稽查完竣即逕自駛離,違規行為屬實。
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有兩個構成要件,「
不聽制止」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如駕駛人有停車,但是不接受稽查應符合該項構成要件,另如未完成稽查程序經制止後仍不聽從,亦應符合不聽制止要件(交通部108年7月30日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適用疑義會議結論參照)。本件既係原告於舉發人員完成舉發前即取回身分證,且經舉發人員要求再次出示身分證而拒絕,縱係原告有停留與舉發人員爭執其並無違規,因其未配合舉發人員完成舉發程序,故應有交通部100年8月3日交路字第1000039636號函釋:員警當場攔停違規人並告知違規事實後,違規人拒絕配合出示駕、行照並逕自駛離,應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適用。
㈢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16號判決理由略以
:「…上訴人裁處被上訴人罰鍰2萬元,已否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各種因素而屬允當」一節,查被告裁罰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
1項裁罰基準表規定,被告依法令即須為此處分,其法律效果已無選擇可言,即所謂「裁量縮減至零」之情形,並予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依該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亦有明文。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於86年1月22日修正增訂時之立法理由:「對於不服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或稽查者,依本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處以較輕之罰鍰,係為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惟少數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顯然惡行較重,實有必要於追蹤取締或予逕行舉發後,按第63條規定予以記點, 爰增 列第1項,俾有效遏阻。」,可知其規範之行為態樣,包括駕駛人實施違規行為中,不聽執法人員制止仍繼續為之,及被稽查取締,拒絕停車而逃逸等2種類型,與同條第2項第1款係就駕駛人單純不服從執法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予以處罰者,有所區別。汽車駕駛人於警察對其執行交通稽查之初雖曾在場,但不服從稽查,未待警察執行稽查程序完畢,逕自駕車駛離,所為已非僅止於對執法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不服,而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後段所定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客觀構成要件。
㈡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
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依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汽車之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2萬元,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核此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裁罰基準內容,則以機車、大型重型機車及汽車、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及是否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等,作不同罰鍰標準。渠等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㈢經查,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後,而勘驗結果亦同原
審勘驗之結果(詳原審卷第160至173頁;如附件所示),依勘驗結果可知,原告係於109年3月14日19時37分許,將系爭車輛停放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前之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員警本以駕駛人即原告未在現場而列印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嗣經原告出現後,經員警向其索取證件欲改為當場舉發,原告雖不斷與員警爭執其僅係進入旁邊店家30秒鐘時間取物品即回到停放車輛處所,惟原告之系爭車輛既停放於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處係屬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且原告對其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等情,亦未爭執,足認其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是以員警於原告本人到場時,向其索取身分證件欲查閱相關年籍資料為當場舉發,尚屬適法。
㈣再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查記車輛牌照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依前條規定應代保管其物件者外,經驗明並填製通知單後,即將執照發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7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於員警對其為當場舉發時,員警亦告知該處為公車站牌處依法不能停車,並請原告出示證件欲為舉發,原告於主觀上應已知悉其違規行為,即應配合員警指揮、稽查而出示證件。嗣原告雖出示身分證件予員警,惟於員警尚未輸入電腦查詢並製作舉發通知單完成即自行取回,於員警再次要求其出示證件時,則表示其已出示過證件,且並未違規,隨後駕駛系爭車輛欲離去,惟因聽聞員警對其告以「不服稽查取締逃逸」(原告雖於現場時與員警爭執為何告之「肇事遭逸」,惟依勘驗結果,員警當時確係告以「不服稽查取締逃逸」)又煞車並急速倒車回原地,且對員警表示自己沒有逃逸,經員警多次請其出示證件,仍一再表示其已出示過證件、沒有違規、沒有逃逸等情,拒絕出示證件,而拒絕配合員警命其出示證件之稽查動作,亦拒絕員警對其上開違規為當場舉發,雙方即一再就「員警請原告出示證件」、「原告拒絕出示證件」之同一問題為多次反覆之爭執後,嗣於18時30分許,原告即對員警稱:「我沒有違規,我沒有違規讓你取締的事實,我也沒有逃逸,我現在留下來,是因為證明我並沒有逃逸的動機跟事實,但是我現在要走了,不跟你耗了」,遂進入系爭車輛駕駛座啟動引擎駕車逕行離去等情,亦有如附件之勘驗錄影錄音譯文可佐。足認原告於員警對其上述「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執行稽查之初,固曾出示身分證件,惟未待員警查看完畢即逕自取回,並駕駛系爭車輛離去,嗣雖聽聞員警表示其不服稽查而逃逸,又倒車返還現場與員警爭論,惟仍未配合員警稽查之需要而出示證件,致員警無法順利執行當場舉發作業,其後更逕行駕車離去,依上前揭說明,其所為已非僅止於對執法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不服,而應認其行為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後段所定「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客觀構成要件。
㈤再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
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另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併為同法第8條所明訂;該條立法理由謂: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經查:
⒈原告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違規事實,已如上
述,且其於員警當場為稽查違規行為人之身分時,未配合員警稽查之需要出示證件,並逕行駕車離去之行為,亦該當於「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客觀構成要件,應可認定,然原告是否有違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主觀責任要件,仍應綜合現場之所有情狀判斷,而不得僅以原告駕車離去之客觀事實逕認其有主觀之可歸責性。而依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員警欲為當場舉發而命其出示身分證件時,雖有出示身分證件,惟於員警尚未完成舉發程序時,即自行取回,是以原告對於員警再次請其出示證件係為完成舉發其前揭違規行為等情,確係清楚知悉,惟仍消極拒絕配合員警之稽查,並不斷對員警稱:「我沒有停車」、「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我」等語,甚至最後仍稱「我沒有違規,我沒有違規讓你取締的事實,我也沒有逃逸,我現在留下來,是因為證明我並沒有逃逸的動機跟事實,但是我現在要走了,不跟你耗了」等語,而逕行駕車離去等情,原告於有前揭違規情事時,員警為查證實際行為人即原告之身分予以依法舉發其違規時,原告確係消極不配合員警之依法稽查其身分等情,應堪認定。
⒉惟經本院綜參兩造就上開之互動之情狀,可知於時間00:
02:55,原告一再明確表達其不願配合稽查出示證件後,欲離開現場時,聽聞員警欲舉發其「不服稽查取締逃逸」時,即煞車倒車回原地,並與員警爭執其「並未逃逸」,且再度明確表示「不願配合稽查出示證件」之意,其後原告即與員警僵持在現場,其過程中,原告持續明確向員警表達出高達30餘次之「不願配合稽查出示證件」之意,且亦明確告知係因員警告知其有逃逸之情所以其才停下來,其沒有離開現場,亦無逃逸之情,然員警僅持續反覆以高達近40次之「麻煩請出示證件」或「麻煩再出示一次」之言詞以對,甚且員警亦告以:「你不想出示證件沒有關係,我依照規定還是會做舉發」、「你不要停在這邊,這邊公車站牌會影響公車停等,會造成交通影響」、「我沒有叫你不要走」等語,二人於原告之違規地屬交通要道之公車站牌處,互相僵持之時間甚且長達15分鐘以上。綜合上情以觀,原告雖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事實,亦有「不願配合員警稽查出示證件」之情,甚且最後亦離去現場,就其與員警之交談之全部內容以觀,於其有違規情事且一再明確拒絕出示證件之時,其告知之總次數高達30餘次,時間持續不間斷長達15分鐘之久,依一般合理正常之判斷,應已足認原告確已明確表達其自由意願,,員警即應審酌是否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而為其他查證原告身分之作為之必要性,或以原告之違規行為已無法查知實際行為人而逕以車主為舉發對象,而非無視原告違規處所為公車站牌處,及當時之交通狀況或實際情形,竟毫無進一步之作為,僅反覆告知原告「麻煩請出示證件」、「再出示一次」等語,待原告誤認可離去,或因原告因身處公車站牌之交通要道,車流甚鉅之客觀因素,或因員警僅反覆要其出示證件(高達近40次),於其明確拒絕後亦不為其他之作為,甚且說「我沒有叫你不要走」,最後導致原告受不了或誤認而自行離去時,再另行以其逃逸為由,而以其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予以舉發。
⒊是以本院綜上情狀以觀,認原告之行為客觀上雖符合「拒
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客觀違規要件事實,主觀上尚難認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得令其負違反此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責。
六、末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原審判決為廢棄發回後,亦認:㈠原審就原告是否具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主觀責任要件,尚為詳為審認;㈡原審就被告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是否已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各種因素而屬允當,亦未詳為審認。惟本件經本院經調查後,已認原告之行為於主觀上尚難認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得令其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是被告所為之裁罰即有違誤,即毌庸再就上開所指被告之裁罰是否已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各種因素而屬允當。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雖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客觀違規事實,惟就違規事實應認其於主觀上並未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被告認原告有該違規事實而以原處分為裁罰,容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本件第一、二審裁判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75
0元已由被告預付),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㈠檔案名稱:GOPR2826.MP4,影片長度18分57秒,有聲音,擷取畫面1至6略述:
⒈錄影畫面一開始未顯示時間,於00:00:08(此為影像檔所示
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夜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有聲音。系爭車輛(如紅色圓框所示)行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路旁劃有紅色實線,未啟動雙黃警示燈,亦無人在系爭車內(見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20號卷〈下稱120號卷〉第12
7頁擷取畫面1)。⒉於00:01:33,舉發員警列印完成舉發通知單,並夾在系爭車
輛擋風玻璃上時,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從路旁店家出來(見102號卷卷第129頁擷取畫面2),舉發員警與原告間有以下對話:
原:ㄟ。
警:車主嗎?原:對呀。
警:證件看一下,這邊是公車站牌不能夠停車。
(原告將身分證拿給警)原:我進去接個東西而已啊。
警:是喔。
原:對呀。
警:等一下,這個依照規定要給你舉發。
原:我沒有,我只是進去拿個,30秒而已,應該不需要被開吧?(員警於行動載具準備輸入原告的身分證字號)原:我不接受被開,我先跟你說清楚喔。
警:沒關係,這個就是因為那個,它這邊是公車…(員警於行動載具尚未輸入完時,原告將其身分證從員警手中搶回去)警:ㄟ,等一下,先生等一下。
原:我沒有接受被開。
警:先生,等一下,那個,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已經出示過了。
(原告走系爭車輛旁,準備進駕駛座)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不要,我已經出示過了。
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怎麼樣。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舉發。
原:我沒有違規。
警;剛剛依照規定給你做個舉發。
原:我沒有違規。
(原告坐上系爭車輛駕駛座,發動引擎)警:先生,先生,麻煩,先生因為你車子停在公車站牌。
原:我沒有違規。
警;所以依照規定給你做個舉發。
(原告倒車,往前駛離)原:我不接受,我不接受,我不接受。
⒊於00:02:55,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駕
駛系爭車輛經過舉發員警後,舉發員警稱:「先生、先生、先生。6380-LS不服稽查取締逃逸,返所後另行舉發。」,原告又將系爭車輛煞車急速倒車(見本院卷第133頁擷取畫面3),並有以下對話:
原:你把話說清楚,什麼叫逃逸,你把話說清楚,什麼叫做逃逸
?警;小心一點,小心一點。
原:你把話說清楚。
警:小心一點、小心一點、小心一點,好不好,小心一點。
原:你說我逃逸,你現在怎樣?警:小心一點,麻煩你出示駕行照。
原:我已經出示過了。
警:先生我沒有看清楚你那個身分證號碼,麻煩你再一次出示你的駕行照,好不好,謝謝,麻煩你出示一下駕行照。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是什麼意思,你剛剛說我逃逸是什麼意思?警:先生。
原:誰跟你逃逸了,我已經出示證件給你,你自己沒有看清楚,你說我逃逸。
警:先生你,剛才我還沒有還給你,你就把它拿走了,就把它搶走了。
原:我已經出示了。
警:我還沒有看清楚,你就把它搶走了。
原:我拿,什麼叫做搶走,這是我的東西,什麼叫做搶走?警:我知道,我知道,這個因為。
原:這是我的東西。
警;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先生我跟你講,這是因為你停在公車站牌。
原:我只是進去30秒而已,就這麼簡單,我現在馬上就走了。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什麼叫,30秒你憑什麼告發我?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30秒你憑什麼告發我?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那個?警: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給你告發?警: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剛才已經出示過了。
警;麻煩你再出示一次,謝謝。
原:我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又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警:你停在公車站牌這邊就是違規了。
原:我沒有停,30秒而已,沒有叫停好不好,30秒,沒有叫停好
不好?警:你停在這邊的話就是違規的。
原:30秒,沒有叫停。
警:沒關係,你如果不想出示證件,都沒有關係,我剛才跟你講,麻煩你。
原:你剛剛說我講肇事逃逸,你剛才講這句話你不承認嗎?(原告拿起手機開啟錄音,即原告提供之錄音檔)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我說。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麻煩你出示。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你現在講話不承認是不是,第一我在這邊我並沒有違規。
警:先生我跟你講。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證件過了,我剛剛已經出示證件給你看了。
警:麻煩你再出示一次,謝謝,謝謝。
原:我為什麼還要出示第二次,我出示第一次,你自己看了,你
還想怎麼樣?警:先生,我沒有看清楚你的身分證號碼,我不知道你的身分,麻煩你出示證件,讓我查證一下你的身分。
原:我給你查證,我不是要給你開單,因為我沒有違規的事實。
警:依照規定我們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警: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警: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警: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剛才已經出示過證件了。
警:麻煩你再出示一次,謝謝。
原:我為什麼要再出示第二次,我已經出示了,然後你還說我肇
事逃逸是什麼意思?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麻煩你把你的證件拿出來給我看,謝謝。
原:我剛剛給你看過了不是嗎?警:我沒有看清楚。
原:那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警;我還沒有看清楚之前你就把它搶回去了。
原:我有事我趕時間走,我又沒有。
警;你如果趕時間走,麻煩你先離,你就離開,好不好。
原:我本來就可離開,對呀。
警:你要離開,你就離開,但是我跟你講我的舉發程序還沒有完成。
原:我又沒有違規,你舉發我什麼?警:依照規定給你作舉發。
原:我又沒有違規,舉發我什麼?警;依照規定給你作舉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舉發我什麼?警;先生,依照規定給你作舉發,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你依照什麼規定,你說阿,我不懂依照什麼規定。
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原:30秒都不能停對了,交通規則30秒都不能停就對了。
警:麻煩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證件了。
警;麻煩。
原:我剛剛是不是出示證件了。
警:麻煩出示證件。
原:我剛剛是不是出示證件過了。
警;麻煩再出示一下證件。
原:為什麼要出示第二次?警:先生我還沒有看完你的身分證號碼。
原:還沒有怎樣?你看我的身分證,你就直接那個什麼什麼照程序。
警;依照規定給你作個。
原:我又沒有違規。
警:先生。
原:怎樣,30秒就是違規,你認為30秒就是違規對了。
⒋於00:07:46,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
立於系爭車輛左側與不知名路旁等候坐公車民眾(見本院卷第
141頁擷取畫面4),有以下對話:民;唉唉唉,不好意思,打擾一下,打擾一下,警察先生他是可能碰到通報有人違規。
原:不可能,我剛進去30秒而已。
民:好好你先聽我講完,你就讓警察先生開單沒有關係,你可以
去跟監理站申訴,或者是你可以申訴他,你不要造成阿Sir不方便,你也不方便。
原:我,他剛才已拿我的證件,現在又叫我出示證件。
民:沒關係,你就拿給他看,看完之後,你覺得他有問題,對不
對,你覺得他有問題,可以申訴他,或是跟監理機關來申訴都可以,你不要造成大哥,就是你跟他之間的不便,然後到時候,阿Sir(比處語意不清楚),還有一個法規喔,妨礙公務喔。
原:隨便他自己的認定,自己的認定。
民:你就讓他開沒有關係,你去監理機關告就可以了。
原:我不需要搞的這麼麻煩,我現在沒事就沒事了,我為什麼還要讓他開了,再去監理站告。
民:重點是說,先生我問你一件事情。
原:你問阿?民:請問一下,請問一下,你先不要生氣,這邊可以停車嗎?原:我沒有停,我只是30秒一下下,這算停嗎?民:按照法規規定,除了黃線之外,黃線是可以3分鐘,紅線是
不能臨時停,就算3秒鐘也一樣,但是這個是公車專用道,公車專用道的話,駕照是可以扣點數的。
原:怎樣,你現在也是警察就對了。
民:不是,你現在吵來吵去,到時候你被法辦,到時候,對不起,對不起,怎麼辦。
原:誰跟你對不起呀。
民:我跟你講事情,我跟你講事情,你不要那邊吵來吵去,我們
都要坐車,不要影響到我們,我要告訴你一件事情,我是公正方面的,我也是人民,我沒有辦法講話。
原:但是你不要揣測我的反應會怎麼樣。
民:你不要揣測我們。
原:是你揣測我,我揣測你。
警: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民:沒關係,阿Sir,我先跟你講,他按不按照規矩,你就按照你的依法程序走。
警:沒關係,沒關係。
民:你們兩個不要吵就對了,然後你也不要跟他吵,就這麼簡單,就讓他開吧,你再吵有什麼用。
原:我為什麼要讓他開?民:這個就是證據了。
警:沒關係,沒關係。
(路旁等候坐公車民眾離開)⒌於00:10:13,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
立於系爭車輛後方(見本院卷第145頁擷取畫面5),並有以下對話:
警:先生,我就是請你再麻煩出示一下你的證件,謝謝,依法我們給你做個舉發,就這個樣子。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給你舉發?警;那沒關係,沒關係,那這樣子就沒關係,那麻煩還是你出示一下你的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開?警:沒關係,沒關係。
原:什麼叫沒關係,我不懂你講沒關係三個字什麼意思,你沒關係我被開單你沒關係,你沒關係我有關係啊。
警:所以說麻煩出示一下你的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拿證件給你開單,我幹嘛呢?警;因為你停在公車站牌。
原:我沒有違規阿,我只是30秒,我覺得你這樣講。
警:如果你認為你沒有違規,你可以去做陳述,這個都沒問題,
但我們必須依法給你做舉發這樣子,那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謝謝。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要出示證件給你開單?警:先生,我再一次請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出示證件幹嘛?警:我剛才麻煩你出示證件,但是我還沒有看清楚的時候。
原:我沒有違規,我拿證件給你開單幹嘛?警;這邊是公車站牌,是不能夠停車。
原:我沒有停車。
警:這邊不能夠停車,我們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停車。
警:那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停車。我並沒有停車。
警:沒關係。
原:你跟我講沒關係,什麼意思。
警:我的意思說,麻煩你出示證件,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出示證件給你告發幹嘛,我又沒有違規。
警:我們依法給你做個告發。
原:什麼叫沒關係,我不懂你的患思,沒關係,依法要告發,我
又沒違規,我幹嘛要給你告發?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你的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什麼叫依法給你告發,我沒違規,我幹嘛
依法給你告發,你把我當小孩子在拐騙是不是?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
警:我剛才沒有看清楚。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然後第一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讓你
依法告發?警:我沒有看清楚,先生,我沒有看清楚。
原:我為什麼要讓你依法告發,沒有看清楚是你的事。
警:你把身分證搶回去,這樣是不行的。
原:不是,我又沒有違規,我幹嘛依法給你告發?警:先生。
原:我出示證件,第一是出於善意的方式,我為什麼一定要出示證件給你依法告發,我又沒有違規。
警:沒關係,我們不去爭這一點,我只是再次告知你,麻煩你,
因為你停在這邊是公車站牌,我們依規定給你做個舉發這樣子。
原:我沒有違規。
警:先生,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現在車子很多,我們要不要
站到後面來,謝謝,先生站到後面來,這邊後面車子很多,謝謝。
原:我不知道你現在跟我耗是什麼意思?警:我沒有跟你耗,那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
警:我剛剛沒有看清楚,你就把它搶回去了。
原:那是你的問題,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給你告發。
警:我沒有看清楚,你就把它搶回去了,這樣子是不行的。
原:你沒有跟我講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先生我跟你講。
原:你沒有跟我講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你檢查我的證件的目
的是什麼?警:先生我跟你講,你停在這個公車站牌,是違規,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那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停在這邊,我沒有停在這邊,我沒有停在這邊,我自認我沒有違規,我憑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警:麻煩一下。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警:你如果認為沒有違規的話,你可以作陳述,這個都沒有問題,謝謝。
原:對呀,那我沒有違規,為什麼要讓你告發?警:你如果認為沒有違規。
原:你剛才為什麼要說我什麼什麼逃逸這種東西,我又沒有違規。
警:先生你剛才不服取締。
原:什麼叫不服取締,我又沒有違規。
警:你剛才不服取締,我剛剛請你出示證件,我還沒有看清楚,你就把身分證搶走了。
原:因為你沒有跟我講清楚,我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我跟你講。
原:你沒有有跟我講,我出示證件,是基於一個市民,我讓你知道一下我是臺北市的市民。
警;先生我跟你講。
原:但是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讓你去告發我,我為什麼要讓
你告發我?警:我跟你講這邊是公車站牌,不能夠停車。
原:我沒有停車阿。
警:你停在這邊的話,我們依照規定給你告發。
原:我又沒有,我又沒有。
警:麻煩出示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警:就這樣子謝謝。
原:我又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警:麻煩出示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警:剛才你的身分證我還沒有看清楚,你是車主本人嗎,車主是
你本人嗎?原;怎麼了呢?警:沒關係,你不出示證件,都沒關係,你跟我講一下你的大名,謝謝。
原:我為什麼要跟你講,我現在為什麼要跟你講,讓你直接在電腦輸入輸入,就就告發了這件事,對呀,我又沒有違規。
警: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我的意思是說,你不想出示證件也沒有關係,謝謝。
原:我要走了,我現在跟你講,我沒有違規,我要走了,我也沒有什麼不服取締這件事。
警:我跟你講,你不想出示證件沒有關係,你不想出示證件沒有關係,我依照規定還是會做舉發。
原:什麼叫依照規定,我又沒有違規,你舉發我什麼,你剛剛說
我逃逸這件事,到時候我也會去申訴你檢舉你,說隨便質疑人家什麼不服取締,肇事逃逸這件事。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剛剛你說我什麼肇事逃逸還是什麼樣?警: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沒關係你講過的話不承認,到時候我也會直接申訴你舉發你,直接誣賴我好不好,直接誣賴我。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我為了自己的清白留下來,跟你做這個動作。
警:我是跟你講說,我是跟你講說,沒關係,我是我是跟你講說你不服稽查取締,謝謝,麻煩你再次出示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我,我為什麼?警:再麻煩一下。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我,我又沒有違規。
警:麻煩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又沒有違規,你把市民當傻子嗎?警:麻煩出示一下證件,謝謝。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我。
警:那個你不要停在這邊,這邊公車站牌會影響公車停等,會造成交通影響,謝謝。
原:是因為你叫我停下來,我才停下來這麼久的。
警:先生,因為你違規。
原:我沒有違規。
警:請你出示證件,你不出示證件,這邊是公車停等的地方。
原:現在因為你剛剛叫我不要走,我才這樣停下來。
警:我沒有說叫你不要走。
原:你說我逃逸我當然就停下來了,因為我沒有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我當然就停下來了。
警:我沒有說你。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你剛剛是不是說我逃逸,所以我為了證明我沒有逃逸我就把它停下來了。
警:先生,麻煩你。
原:你剛剛是不是有說我逃逸,你剛剛是不是有說我逃逸,她在旁邊就聽到了。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取締逃逸。
原:你說我逃逸,所以我現在把車停下來。
警:不服稽查取締逃逸。
原:我並沒有逃逸,我並沒有逃逸喔。
警:那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剛才已經出示過了,我為什麼要現在要出示,我又沒有違規。
警:先生,剛剛你的身分證,我還沒有看完,你就把它搶回去了。
原;因為你沒有跟我說清楚你要我證件的目的是什麼,你沒有就清楚你要我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先生我已經跟你講過了,這邊是公車站牌,不能夠停車。
⒍於00:18:30,原告稱:「我沒有違規,我沒有違規讓你取締
的事實,我也沒有逃逸,我現在留下來,是因為證明我並沒有逃逸的動機跟事實,但是我現在要走了,不跟你耗了。」,遂進入系爭車輛(如紅色圓框所示)駕駛座啟動引擎、左轉方向燈,駛離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見本院卷第155頁擷取畫面6),同時舉發員警並稱:「6380-LS車主經警要求出示證件,不服稽查取締,逕自離去,返所另行逕行舉發,時間是109年3月14日19時55分。」。
㈡檔案名稱:錄音.m4a,音訊長度13分30秒,錄音內容與前揭㈠擷取畫面3至6之對話部分同,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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