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一、台 詹德松 等與 詹德岩 等間請求合夥清算等抗告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8號抗告人詹德松
詹江蘇 上列抗告人因與詹德岩等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命相對人詹德岩、 詹許素貞詹益械 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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