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761號聲請人陳○○相對人陳○○關係人張○○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偕同到場〉。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已經提岀者,勿庸重複提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