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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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告 李啟弘 被告 陳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1,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彭富榮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388 號裁定(113.12.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2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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