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瑋(原名:陳威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嘉瑋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