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非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國凱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凱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