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諺霖選任辯護人龔維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諺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李諺霖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收押,茲查被告李諺霖,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另犯竊盜罪,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且本案部分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10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就乘機性交犯行,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之重刑,並經被告李諺霖提起上訴,實難期能自動到案接受審判、執行,是認該被告李諺霖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