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即原告甲○○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彰化縣政府調處不成立後函送本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合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之民事起訴狀正本一件,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㈡、提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其計算基礎。
㈢、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一件。
㈣、提出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即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三十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