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04號抗告人 蔡福財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高祥 、新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等間因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104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