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4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