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吳瑞棟 被告振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慧君 被告駿慧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敏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緯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