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二八號聲請人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九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負債累累、債台高築、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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