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04號原告 蔡福財 被告 張高祥
新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拆遷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房屋所應支付之補償費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