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 楊國輝 被上訴人 楊茂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49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