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52號聲請人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惠 相對人 莊邱銀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邱銀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1394、139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各一紙。
二、相對人莊邱銀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