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游麒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儀吳乾琦林碧聯 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求返還之金飾部分之價額為何到院,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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