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玉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銘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