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2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
351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
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
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
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
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
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
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
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
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
判決。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
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
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
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
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
局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
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三、聲請人因不服駁回其再審聲請之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
再字第12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聲請再審,經最
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51號裁定認聲請人未敘明
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以聲請人
之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
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相關法
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
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
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