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7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784號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被告 張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 年  10月1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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