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順居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甲○○、乙○○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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