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三紙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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