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
抗告人即原告庚○○
丁○○己○○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係因不動產租賃權涉訟,且未定有期間,其租金計算方式應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兩造租金以二月為一期,原租金每期為新臺幣(下同)四萬九千六百零七元,原告請求調降為每月二萬四千八百零四元,是訴訟標的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應為九萬九千二百一十六元(即24804X2X2=99216),其訴訟標的即於十萬元以下,其裁判費應為一千元,抗告人於起訴時以繳納,故無欠繳裁判費之問題,縱以目前之租金二期為計算,亦僅十九萬八千四百二十八元(即49607X2X2=198428),其裁判費用亦僅二千一百八十三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九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元,未據說明如何憑以核定,又核定原告應繳納費用金額為六萬零四元(已繳納一千元),尚欠五萬九千零四元,顯屬無據。故請求廢棄原裁定,更為裁定應繳納之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請求減少租金之訴,應認係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所稱之因定期收益涉訟,並非因未定期間之租賃權涉訟(此可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抗字第四號判例意旨),抗告人主張應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計算,尚屬無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二百九十七萬六千三百六十元【抗告人每月因調降所得之利益,以十年計算;亦即(00000-00000)X12X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五百零二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之一千元,尚不足二萬九千五百零二元,惟原裁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核算訴訟費用額俱有錯誤,是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更為裁定,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