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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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仍矢口否認有闖越紅燈之過失行為,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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