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光華四十四具保人賴美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簽名欄內應加記為「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顧正德、法官姚銘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簽名欄內應加記為「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顧正德、法官姚銘鴻。」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柳章鋒
法官顧正德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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