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號異議人 林士民 相對人 葉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48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484條第2項、第3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所為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故本院於同年8月22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並無不合。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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