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聲請人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凃乃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